1、凡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在第一个子女年满三周岁零3个月后(女方年满28周岁不受生育间隔限制),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二孩生育指标申请表》,对已生育子女(指已生或已育的所有子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对“已生育子女状况声明”栏中所填写内容进行属实承诺。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由中心户长、计生专干、主任3人审核核实后上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应有微机操作员、计生办主任、分管领导3人审核签名,凡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者,呈报县计划生育局审批。
4、县区审批应有计生局计划干部、分管领导审核签名,以及计生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相关记载。经审批同意生育二孩的,由县、乡(镇)街道办事处逐级发文,通知到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张榜公布。
5、乡镇(街)接到县区下发的二孩生育指标批文后,为已批准生育二孩的夫妇发放“生育二孩夫妇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批准生育二孩的夫妇应及时到乡(镇)计生服务站终止避孕措施,按时接受技术服务人员的“三查”服务及孕产期随访服务。
6、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妇在怀孕3-4个月内,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发放《二孩生育证》,在领取《二孩生育证》时,应签订《二孩生育定点分娩管理服务合同》,由申请人在指定的二孩生育定点分娩服务单位范围内选定分娩单位。
7、凡申请二孩生育指标属再婚夫妇的,需出具夫妇双方婚育史证明和法院判决书原件等证件,并经县区计生局调查核实,否则不予审批。
8、对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原则上不再换证。对领取《二孩生育证》后胎儿不知去向的、私自进行性别鉴定引产的、溺弃婴儿或谎称婴儿死亡的坚决不再换证,并应落实长效避孕节约措施。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一、凡依法结婚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二孩生育指标申报审批程序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市病残儿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夫妻双方是农民的,除上述情形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人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应下款第(一)项和(四)项规定。
(一)、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二)、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四)、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二孩生育指标:
(一)、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
(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但生育间隔少于4年(女方年满28周岁除外);
(三)、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或城镇居民的,不适用农村生育二孩的第2条规定至第5条规定;
(四)、夫妇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
(五)、夫妇双方有溺婴、弃婴现象的;
(六)、非医学需要或其他不正当理由终止妊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