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1、育龄夫妇在依法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发送《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手册》,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人口与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的培训。

    2、依法结婚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凭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女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进行生育登记备案,并由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向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乡镇计生服务站及时向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3、育龄夫妇在生育第一个子女10天内,须持《出生婴儿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手册》到女方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出生登记,并由基层计划生育专干开具《初生婴儿申报户口介绍信》。

    4、育龄夫妇在孩子出生后42天后,三个月内应落实必要的避孕措施。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应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有长期居住趋势育龄人群的新婚夫妇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可根据流入(出)地的要求,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明双方确系初婚者,所在地计生服务站为其提供所需的生殖健康服务。